教練聘任辦法

中國醫藥大學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文體字第 106001119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8 日明體字第 1080009335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運動代表隊技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隊教練之專業知識及專長須與代表隊相符合。 
第三條    每一代表隊以聘任一位教練為原則。如為外聘教練得由體育室另聘一位校內老師擔任指導老師,隨隊輔導。 
第四條    教練除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之外,也應配合學校相關行政事務推展;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學校運動代表隊及運動績優生之培訓、競賽及輔導工作。
二、出席學校與代表隊相關的訓練、活動及會議。
三、配合與運動代表隊相關的學校行政事務。
四、配合學校建立優質的運動文化與風氣。
五、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規定,並維護校譽。
六、對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應與體育室協商後報請獎懲。
第五條    代表隊教練聘任與解聘: 
一、代表隊隊長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填送下學年度至少2位之「教練推薦人選基本資料表」至體育室。 
二、經體育室彙整審查後,陳請校長核聘,聘期一年。 
三、代表隊教練因故不能繼續指導時,該隊隊長須立即向體育室報備,並再提出教練推薦人選基本資料表。
四、聘任期間違反運動教練職責事項,得經室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六條    代表隊教練車馬費用支給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教練每週至少訓練該代表隊 2 次,每學期核發教練車馬費 6,000 元。 
二、各代表隊於學期末,備齊訓練日誌及訓練成果,提送體育室審查後,簽請學校同意核撥相關費用。 
第七條    一、代表隊教練指導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給予公差假與差旅費補助。 
二、代表隊教練指導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符合下列條件者頒發獎金:
(一)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或大專盃球類比賽,以及全國指標性賽事,第一名頒發獎金壹萬元、第二名捌仟元、第三名柒仟元,同一校隊且同一賽事,擇優頒發。 
(二)榮獲醫學盃第一名頒發獎金伍仟元、第二名參仟元。 
第八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提報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