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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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本校各項運動代表隊水準,暨儲備代表隊隊員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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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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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一) 各項運動代表隊每學期開學第二週繳交訓練計畫及教練與隊員名冊至體育室備查。
(二) 新組隊:每年7月31日前向體育室申請組隊,並繳交學年度訓練計畫,經室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三) 受停隊之代表隊隔年7月31日前得再提出重新組隊申請。
(四) 本校運動代表隊依年度評鑑分ABCD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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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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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資格
凡本校在籍學生,均有資格經下列管道甄選後參加。
(一) 單項運動績優保送入學者。
(二) 由各教練或指導老師就全校學生中挑選運動表現優良,並具備榮譽感及對學校與團隊認同精神與向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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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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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
(一) 凡當選為學校各項運動代表隊隊員,均應參加專長訓練,並遵守團體紀律,重視校譽。
(二) 訓練方法
1. 體能訓練與技術訓練並重。
2. 個別指導、團體指導視各單項之需要決定。
3. 每次練習應撰寫訓練日誌,作為訓練調整與評鑑之依據。
(三) 運動績優保送生及本校特色運動項目,由教練與指導老師特別加強技術訓練及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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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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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一) 各運動代表隊由體育室督導管理。
(二) 各隊隊員必須服從領隊、指導老師、教練之指導。
(三) 各隊選出隊長綜理隊務,隊長任期依學年度計 (自每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得連選連任。
(四) 各隊運動器材之保管及財務管理應設專人負責;每年隊長交接時,該隊器材及財務須列冊由指導老師監交,完成移交手續。及財務須列冊由指導老師監交,完成移交手續。
(五) 各隊每年七月底必須繳交該年度活動成果至體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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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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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比賽種類
(一) 各醫學院校輪流舉辦之醫學盃球類聯誼賽。
(二) 教育部及大專體總所辦之比賽。
(三) 其他以專案簽准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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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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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比賽經費補助
(一) 凡依規定代表學校參加醫學盃者,補助報名費、保險費、交通費、雜費與住宿費。
(二) 凡依規定代表學校參加大運會、大專聯賽者,補助報名費、保險費、交通費、雜費與住宿費。
(三) 選派參加醫學盃或大運會開 (閉) 幕典禮者,另補助當天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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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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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及服裝補助
(一) 器材:將所需器材種類、品牌、等級、數量及估價單送至體育室,經同意後辦理請購手續,評鑑獲A級之隊伍,補助9,000元,B級7,000元,C級5,000元 (未依規定通過再評,則不予補助)。
(二) 服裝:每兩年補助各隊員比賽服一套 (新台幣800元整);將服裝款式、大小及估價單送至體育室,經同意後辦理請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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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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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執行事宜
(一) 確實出席每學期召開的運動代表隊會議。
(二) 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提交運動代表隊訓練計畫書至體育室建檔。
(三) 運動代表隊比賽結束後2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核銷經費。
(四) 協助訓練場地設備之清潔維護。
(五) 支援辦理校內各項運動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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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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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一) 參加教育部、大專體總舉辦之各項競賽及醫學盃聯誼賽獲獎代表隊,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暨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獎勵,但未依規定參加訓練者,不得申請。
(二) 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學生獎助學金,依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定辦理,但未依規定參加訓練者,不得申請。
(三) 代表隊員比賽成績表現優異者,畢業時得由指導老師陳報推薦頒發體育獎。
(四) 評鑑獲A級之隊伍,每年器材補助9,000元,B級7,000元,C級5,000元 (未依規定通過再評,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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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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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評鑑
(一) 評鑑項目 (附件一)
1. 組織架構:10%。
2. 活動與競賽績效:45% (含訓練15%、校內活動15%、校外活動15%)。
3. 體育相關行政配合:40% (含場地與器材維護10%、資料建檔10%、 行政事務參與度15%、財務管理5%)。
4. 特色:5%。
(二) 評鑑等級
分為 A、B、C、D 四級。
(三)評鑑標準
1. A 級:90 分以上。
2. B 級:70-89 分。
3. C 級:60-69 分,輔導再評。
4. D 級:60 分以下,予以退場。
(四)評鑑程序
1. 由室主任推薦5-7名校內外委員,並由校長聘任,組成評鑑委員小組。
2. 代表隊應於指定日期繳交評鑑資料,並於評鑑當日派員說明。
3. 評鑑小組將評鑑結果送室務會議確認後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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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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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機制
(一) 未按時(每年8月1日前)填送教練推薦人選基本資料表至體育室之隊伍, 得給予停隊。
(二) 未繳交活動成果或經體育評鑑小組評估為D級之代表隊,得予以停隊。
(三) 兩年內未參加由教育部及大專體總主辦之賽事或該運動項目之指標性競賽, 該項目運動代表隊得予以停隊。
(四) 團隊人數不足或未依訓練時間辦理訓練者,得予以停隊。
(五) 訓練中未經教練同意,不參加練習者,得勒令退隊。
(六) 比賽中如有違反校規者,一律依照學生獎懲辦法提報懲處之。
(七) 經選派參加開(閉)幕典禮而未出席者,當次該隊參賽相關經費不予補助。
(八) 違反團隊規範、運動員精神及有損校譽等事情,情節嚴重者,得勒令退(停)隊。
(九) 受停隊處置之代表隊,自停隊日一年內,不得以代表隊名義公開參加校外比賽 及申請學校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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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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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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